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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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日間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日間式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接受社區式、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之費用。
●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
1.社會福利機構。
2.精神復健機構。
3.護理之家。
●有關入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自103年1月1日起,須擇定與本局簽訂當年度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契約書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方能申請補助。(補助名單如下載處)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相關規定,補助申請人須原實際居住於本市,如入住(就托)外縣市機構後始遷籍於本市,則不符申請本補助資格。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一般資格: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109年度低收入戶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75%。(0元~34,009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50%。(34,010元~51,014元)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25%。(51,015元~68,019元)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不予補助。(68,020元以上)
說明:本市109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7,005元。
二、特殊資格:
(一)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不含護理之家、本市康復之家)之機構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資格如下:
1.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2.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3.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二)特殊資格補助基準如下列說明: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85%。(0元~34,009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70%。(34,010元~51,014元)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60%。(51,015元~68,019元)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補助50%。(68,020元~85,024元)
(6)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補助40%。(85,025元~102,029元)
(7)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不予補助。(102,030元以上)
三、補助計算方式:
(一)本項補助費以提出申請且備齊文件當日(受理申請日)為補助起始日。
(二)請於實際入住後,再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如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並已入住機構者,惟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尚未完成,可先送件至本局辦理,本局將以備齊文件當日起算補助時間。
四、以上補助資格及基準不含老人長期照顧機構。
五、年齡50歲以上未滿65歲身心障礙者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申請注意事項:
(一) 本局為照顧50歲以上未滿65歲之身心障礙者,如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者,依本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二)50歲以上未滿65歲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準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一律以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審理。
1.補助金額及審核方式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辦理。
2.補助機構範圍為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低收入戶者為甲等以上),或為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可補助機構名單詳如銀髮族服務/照顧服務/老人養護及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及收容安置補助)
◎以上補助金額請參閱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本市機構評鑑及查核請至「身心障礙服務/機構園地/機構評鑑及查核」查詢
